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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寓管理规定

2021-11-2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宿舍管理,保持学校稳定,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生公寓由学生处总体管理,各学院具体管理;安全保卫消防工作由保卫处、学生处、各学院、驻校民警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五条 未经允许不准进入异性宿舍。

第六条 舍生必须遵守宿舍作息时间。舍生必须按照作息时间离开宿舍,公寓封闭期间不准在宿舍逗留,事、病假必须持有经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批的假条。

第七条 舍生必须随时接受检查。不准晚归宿和夜不归宿。

第八条 就寝后不准点蜡烛或使用其他影响舍生休息的照明工具照明。就寝、午休和熄灯后要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放音响和进行其他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九条 禁止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上铺嬉戏打闹。

第十条 舍生不准在公寓区内饮酒、赌博、玩麻将和进行其他不文明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舍生不准在宿舍内喧哗、击打建筑物,不准在寝室搞体育活动,要爱护寝室设施。

第十二条 不准在寝室墙上钉钉子,不准撬门、踹门,不准在寝室门窗、柜等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学生毕业或搬离寝室后,寝室内设施应保持原状。

第十三条 舍生不准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存放自行车,禁止在水房、便池外面便溺。

第十五条 要节约用水,用水后要关闭水龙头。

第十六条 假期舍生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准时离校、返校,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舍生不准从窗户往外扔垃圾及杂物。

(违反上述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现后果由违纪学生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宿舍安全保卫消防制度

 

第十八条 舍生离开寝室必须关灯,拔掉墙体上插座的任何用电器或充电器等物,并关窗、锁门。

第十九条 舍生离开寝室必须把贵重物品和现金带走。

第二十条 舍生不准在宿舍内、走廊内吸烟。

第二十一条 舍生不准在宿舍内私接电源,不准使用和存放违规电器(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及变压插排和假冒伪劣不合格用电器。

第二十二条 舍生不准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蜡烛、油灯、酒精炉、老式蚊香、燃烧器具、液化气罐、烧烤炉子及木炭等物品。

第二十三条 寝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四条 舍生不准私自使用或挪动消防器材,破坏消防标识。

第二十五条 外来人员进入宿舍要登记、报告,不准舍生私自留外来人员。

第二十六条 舍生不准爬楼跳楼。

第二十七条 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报告。

(违反上诉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出现后果由违纪学生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宿舍卫生及内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寝室值日生要按时清扫并布置检查卫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地面、门窗、玻璃、墙壁及各个角落,要保持洁净无尘。

第三十条   行李摆放整齐统一,卧具保持清洁。

第三十一条 洗漱用具及鞋子等床下物品要摆放整齐有序。

第三十二条 不准在床上挂衣物,床上无杂物。

第三十三条 床卡要完整无损并放在指定位置。

第三十四条 各寝室要设卫生值日轮流表。寝室门口不准堆放垃圾。

 

第五章 舍生思想教育制度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初向舍生宣讲公寓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定期组织舍生开展遵纪守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举办一次文明寝室经验交流会和文明舍生、文明寝室表彰大会。

第三十八条 定期举办火灾、震灾中紧急自救知识讲座和疏散演练。

 

第六章 文明宿舍评比标准

 

第三十九条 宿舍卫生好。寝室和个人的卫生经常保持清洁,每次卫生检查均获优秀成绩,寝室所有成员都能参与清扫公共卫生。

第四十条 寝室所有成员都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寝室内无受通报批评及违纪处分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关心集体。寝室所有成员主动关心寝室和班级工作,维护集体荣誉,礼貌待人,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第四十二条 寝室所有成员艰苦朴素,勤奋学习。

第四十三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做到按时熄灯就寝,按时起床,按时上课。

第四十四条 寝室长工作认真负责。寝室长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全寝室成员并宣传组织好全寝室同学为创造文明宿舍而努力。

第四十五条 公共设施保管好。全寝室成员都能爱护室内公共物品,使公共物品无毁弃、损坏现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制定的其他公寓管理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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