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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2021-11-2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实施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在批评教育同时,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分别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

4.违纪后主动协助学校调查取证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2.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6.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和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条 重复违纪者,第二次违纪后在应受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可以酌情缩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仍不改正错误者,应当延长留校察看期限。

第十二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一周之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负责协助办理离校手续,并由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令其离校。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如都违纪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执法部门处罚的,按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处分。7天以下,给予记过处分;7—1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1—15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张贴发放非法宣传品、宣传单,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发放非法宣传品、宣传单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参与、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或者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者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有其它扰乱社会、学校秩序及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3)进入他人教室、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教室、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者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轻微伤或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造成轻微伤或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勾结社会闲杂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8.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人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在300元以下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初次偷窃,作案数额在300元以上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5.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6.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及网络账号、网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拾捡他人有价证券、各类消费卡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拾捡贵重物品,经认领不归还者,视为侵犯他人财产,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校园贷,高利贷,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未经工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欺骗学生参加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加校园贷、高利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宣传组织、诱骗学生参加校园贷、高利贷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校园贷、高利贷的组织者或发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或者实习地打麻将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打麻将的,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3.发起者、提供场地、用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者工具者,为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为首者、组织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园内、操场、教室、寝室等烧烤或喝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它违纪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者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8.在建筑物、树木、墙壁、桌椅、寝室门窗、柜等公物上乱写、乱画、乱张贴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学生毕业或搬离寝室后,寝室内设施应保持原状,如造成损坏,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9.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打闹、喧哗、楼上抛物、倒水或者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在校园内、教学楼内、公寓楼内、教室内、寝室内吸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2.不按规定出入校门,不接受保卫人员和学生干部管理,态度蛮横,给予警告处分;讥讽、辱骂保卫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殴打阻碍保卫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执行公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做出以下不文明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观看淫秽书刊及视频、淫秽网络直播,登录淫秽网站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传播、复制、出售淫秽书刊、音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滥用违禁药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者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擅自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开展的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活动中不服从管理,造成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就寝后晚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检查后私自逃寝者、擅自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生晚归寝后,敲窗、跳窗影响他人休息者、强行进入他人寝室者,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多次晚离寝,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未经允许进入异性寝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不准在宿舍内饮酒、赌博、玩麻将和进行其它不文明娱乐活动。舍生不准在宿舍内喧哗、击打建筑物,不准在寝室墙上钉钉子,不准撬门、踹门。违反以上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相应赔偿。

6.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7.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缺课12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2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缺课24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4天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缺课3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6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缺课4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8天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2次早操、旷自习两节均按旷课一节计算,累计处理。

9.对不准假强行离校、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周末、节假日提前离校或延迟返校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因以上原因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者实验教师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和学生干部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和学生干部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2.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的,依据《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教室、寝室内存有蜡烛、老式蚊香、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褥子、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热宝、电热棒、电熨板、变压插排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在教室、寝室内点蜡烛、老式蚊香、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褥子、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热宝、电热棒、电熨板、变压插排等)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私自改动或者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私拉电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损毁消防栓、应急灯、安全指示灯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因违章用火、用电及其它原因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短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它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其它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以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中相应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自公布之日起停发半年的助学金。

2.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停发所有助学金。

3.凡受处分者,在处分解除前无资格评奖助学金和任何荣誉称号。

4.凡受处分者,停发当年奖学金。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审批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讨论决定;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或学生处讨论决定,报分管校级领导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院或学生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处负责报市教育局备案。

2.对上述有全校影响的事件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研究后处理或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级领导批准。

3.特殊情况下,学生处也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理意见。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的处理程序

1.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的学院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三份),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并将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等上报学校。

3.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和《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并发送给相关的学院。

4.处分决定书包括: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5.学院里必须指定两人,将《处分决定书》和《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本人,并签字。《送达本人通知书》由被处分学生、送达人(两人)签字。

6.送达的方式有三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即送达人直接将《处分决定书》和《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者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达人可以将《处分决定书》和《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送达给受处分的学生家长或者直系亲属,并由他们在《送交本人通知书》上签字。

留置送达,即直接送达时,必须有两名学生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或者其家长等拒不签字或者无理取闹,送达人在《送达本人通知书》上记明学生及其家长等拒绝签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书》和《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达。

邮寄送达,即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并且其家庭所在地不在学校所在地,其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7.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公告15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依照《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铁岭市教育局或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市教育局、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学生实施的处理,处分及各种处分材料都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到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中。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条文中涉及的“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级数字。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在我校学习的中职、中专学生,学生违纪适用此规定。此规定解释单位为学生处。其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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