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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1-11-2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处负责,并与各学院共同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两周)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向所属学院提交报到凭证、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据实填写《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及《学籍异动通知单》(以下称《异动表》、《通知单》),经学校批准后,予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应征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应征入伍学生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可以向所属学院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并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者不得再次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下一年(应征入伍按有关规定的年度)学校规定新生报到之日前,联系所属学院辅导员确定重新入学的报到日期,按报到日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异动表》、《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由招生处、教务处按上述复查内容报学生处复查结果,学生处根据汇总的复查结果对学生学籍进行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纪检部门牵头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入学前的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的除外)应当按学校要求的日期返校,在学校要求的学期注册期限内(每学期初两周内)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新生经初审合格应当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注册时应当填写《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注册登记表》及学生证上要求的项目。

在校生必须在开学两周内带学生证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并向所属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被获准,不到校注册者,可予退学,由所属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在一周内到校办理退学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予以暂缓注册:

(一)欠缴学费或住宿费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获得了准假且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

(三)学校认为的其他应当办理暂缓注册的。

待符合注册条件后,学校予以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五年制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三年制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首次考核成绩、补考成绩、缓考成绩、重修考核成绩等)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分为笔试、口试、操作或其中二项、三项综合,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训活动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成绩可以以百分制记分 ,也可以以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59分以下)五级分制记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纸质成绩单一式二份,签字后报至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纸质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各存档一份。同时任课教师必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填写学生成绩,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教师提供的纸质成绩单,对学生的网上成绩进行审核。任何人不准擅自更改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要求核查成绩,需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学秘书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参加核查过程。核查工作要通知任课教师,经学院领导、教务处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核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成绩单上任何更改必须有任课教师签字。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均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考核,不及格应当补考及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学校认定的开放网络课程学习。成绩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多学期开设的同一门课程,每一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其进行考试资格审查。任课教师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学生所在学院,经院长审核批准,送教务处一份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予补考,应当重修。重修的形式及程序见《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稿)》(以下“重修”均同此)。

(一)缺课(含实验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缺交该门课程全学期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累计次数达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一般不准许缓考。确因以下原因,须经学院院长严格审查并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随下一学期补考统一进行,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按照课程考核实际分数记载成绩,缓考课程成绩不合格,不予补考,应当重修该课程。考查课程不得缓考。

(一) 因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二) 因公外出(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三) 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者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视为旷考。旷考不予补考,应当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成绩。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创业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予补考,应当重修该课程,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由学校根据《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且及格的科目,学生可以申请免试,经学校认定后,可以免试并以原成绩给予记载;学生也可以跟班参加考试,该科成绩以两次成绩的最高分给予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缺课对待,学校根据《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给予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修。

(一)学生参加补考,须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统一到教务处报名并办理补考科目通知单,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携带本人准考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补考。

(二)补考只有一次机会,且原则上不得缓考(遇不可抗力等原因除外)。

(三)补考成绩在80分以上记80分,79分以下按实际分数记载。

(四)学生故意不交试卷,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或期末考试违纪者,均不准补考,成绩以零分记。

(五)学生参加补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补考成绩记为无效,并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进行补考,未满足学分要求的,可申请课程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已满足学分要求的,也可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和学业警告制度。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以“M”值与“T”值的比较作为学业预警和学业警告依据。

“M”=学生当前学期已获得的有效学分;

“T”=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最长学习年限的学期数。

每学期在补考后出现“M”小于等于“T”时,给予学业预警;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预警,予以学业警告。在最后一学期“T”值不受本条件限制,实践环节(实习)的学期,“T”值不受本条件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转学前成绩不合格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本人提供材料

1.学生本人手写转学申请;

2.与转学理由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患病学生应当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特别需要是指适应社会发展形势、适合学生培养规律和学校办学、学校发展的特殊情况);

3.成绩合格成绩单。

(二)转出学校提供材料

1.《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2.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

3.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校印章;

4.载有转学学生信息同时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5.转学信息公开。对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录取信息、拟转入学校、转学理由和考核结果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转入学校提供材料

1.由校长签署的带有校发文号的接收函,接收函中应具体载明转学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学校网站对学生转学信息的公示情况,学校同意接收学生转学决定等,并加盖学校印章;

2.学校招生处同意学生转入的证明,并加盖部门印章;

3.学校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办公会议纪要 (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校印章;

4.由转入学校二级学院提供,学院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办公会议纪要 (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院印章;

5.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6.转学信息公开。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录取信息、拟转入学校、转学理由和考核结果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转学所需材料,除《申请表》一式五份外,其它材料均需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各留存一份,报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对报送的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不予受理;对虽符合转学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待材料齐全后方予受理。学生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转学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学生转学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学生转学相关事宜。因转学给学生带来的相关问题以及给学生本人在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由学生本人负责。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年限一般最长不能超过两年。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需提供请假凭证及任课教师签字的缺课证明);

(三)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需注明理由)。

休学学生必须本人填写《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及《学籍异动通知单》,经所在学院批准,到学生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习年限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放宽2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三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周之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学习,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申请复学学生填写《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及《学籍异动通知单》;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应当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以选择相近专业。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受到两次学业警告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说明退学原因,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需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所在学院提交《异动表》及《通知单》,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报学生处,经主管校级领导审核同意后,退学手续生效。学校予以退学处理的,还需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处下达退学决定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学生处存留,一份交由所在学院保存,最后一份由所在学院交给学生本人。若无法送达者,退学决定在学校网站公布15天后视为送达。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决定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按学校的要求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由学生填写《结业通知单》后,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应当申请回校重修不合格课程并参加考试,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下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学生变更个人信息需提交材料:

(一)学院证明材料(需表明学院对学生信息修改初审意见和态度);

(二)学生个人申请书(需学生本人手写,主要说明修改个人信息的原因和理由,手写签名);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院领导、辅导员签字,学院盖章);

(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学院领导、辅导员签字,学院盖章);

(五)其它相应附加材料。

学校要对学生提交的信息修改申请材料和修改理由进行认真初审,不合法的坚决退回。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提交申请书(写清申请原因)、二寸蓝底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证明书每年6月、12月受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处负责解释。原《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制定的其他学籍管理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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