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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

2021-11-2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给学生个性发展和成长成才提供条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转专业管理。

第三条 转专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

(二)学生自愿申请;

(三)尊重学生专业兴趣;

(四)兼顾学校专业培养规模和办学条件。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具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

第五条 转专业在学生入学的第一至三学期内每学期办理一次,学生应当在学期末申请转专业,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转入新专业就读。一年级学生实行同年级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实行降级转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学生数额

 

第六条 转专业录取比例不超过本专业当年在籍学生人数的5%。

第七条 休学创业复学的、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因专业调整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接收人数限额视具体办学情况确定。

 

第三章 转专业资格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三)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休学期间的或应予退学的;

(六)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七)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单独招生、五年一贯制、中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等;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突出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学业专长,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具有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关的高中阶段以来的学科类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能够证明其专业特长的其他成果。

2.修完所在专业所学全部课程并参加了所有考试考核课程的考试,且成绩无不及格记录。

(二)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专业调整的。

(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且创业模式、过程或成果与转入专业的学业相关的。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四)退役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应征入伍学生暂行管理办法》处理。

(五)因专业调整(撤销、合并、停招等)原因,学籍异动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第四章 转专业的学生成绩的认定

 

第十条 对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成绩的认定,分以下几种:

(一)第二学期转入新专业的,毕业成绩中的第一学期学习成绩以原专业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为准;第二学期(含第二学期)以后的成绩以转入的新专业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为准;

(二)第三学期转入新专业的,毕业成绩中的第一、二学期学习成绩以转入的新专业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为准;原专业所学的第一、二学期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废止;

(三)第四学期转入新专业的,毕业成绩中的第一学期学习成绩以原专业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为准;第二学期(含第二学期)以后的成绩以转入的新专业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为准;原专业所学的第二、三学期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废止。

 

第五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向转出专业隶属的二级学院(以下称转出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院同意,由转入专业隶属的二级学院(以下称转入学院)会同教务处按规定组织学生考试(考核),并按照转专业录取比例要求给出意见,经学生处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专业手续生效。

第十二条 转专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转出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异动审批表》和《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异动通知单》;

(二)转出学院提供学生成绩合格成绩单;

(三)转出学院出具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

(四)学生因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有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由转入学院会同教务处组织考试,转入学院将考试结果连同学院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专业的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专业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院印章;

生因休学创业复学后提出转专业,还需提交休学创业证明材料(包括创业过程、模式和成果),经转入学院会同教务处视具体情况考核合格,转入学院将考核结果连同学院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专业的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专业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院印章;

(五)教务处同意学生转专业的证明,并加盖部门印章;

(六)学校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专业的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专业事宜的表决情况);

(七)转专业信息公开。对拟转专业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录取信息、拟转入专业、转专业理由和考核结果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学校出具同意学生转专业文件。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事宜。因转专业给学生带来的相关问题以及给学生本人在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制定的其他学生转专业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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